“杨法官,多亏了你们尽心尽力的调解,要不然,我这个事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解决!”近日,西安鄠邑法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,原告李程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调解书后,激动的对承办法官杨筱会连连称赞。

案情回顾

李程在光明电力公司主要从事电焊工作,约定李程每日工资为200元。2024年,李程在光明电力公司处工作时不慎摔伤,后被送至医院治疗。出院后,双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,李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将光明电力公司起诉到法院,要求承担医疗费等费用。
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杨筱会认真查阅案卷材料,并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,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及争议焦点。

我是在公司工作期间摔伤的,公司应当对我进行赔偿……

李程表示,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伤,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,并且自己因受伤后短时间内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,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,后续治疗及生活开支压力巨大,希望尽快获得赔偿。

李程确实是我们公司雇佣的,但是这次受伤主要原因在他自己……

而光明电力公司则认为李程是因自己操作不当受伤,公司并无过错,表示不愿意承担赔偿费用。

为妥善化解矛盾,实质性化解纷争,杨筱会确立了分别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、背对背调解的调解方案。一方面让被告公司认识到,其作为接受劳务方,是劳务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,具有保障劳务者安全的义务,其对李程受伤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,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同时,对李程进行情绪上的安抚,对其索要合理赔偿表示支持,并从法律上让其认识到,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理应知晓其在脚手架上作业的危险性,但其在工作时未能小心谨慎作业,注意自身安全,因而不慎坠落摔伤,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,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。另一方面针对各方有争议的赔偿项目,结合《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向双方释明雇主责任、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,同时从情理角度分析李程的实际困难,引导双方换位思考。

最终,在杨筱会的耐心劝导下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近10万元,于7月底前给付完毕。(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)

法官提醒

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,对接受劳务一方来讲,应当保障工作环境,操作方法的安全性,且应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务工人员,并加强安全技术培训。为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,可为劳务人员投保相应的意外保险;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讲,应当增强自身安全意识,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,增强预见风险的能力。



作者| 张曼

编辑| 李娟

责编| 郑黎波

主编| 姚启明